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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审制度
一、 基本原则
1. 依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2. 设立专门岗位及专人承担产品内容审核工作并建立严格的审核流程制度。
二、 目的
本规定用于规范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策划)的企业自审工作,明确本企业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责、流程、标准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三、 组织架构
明确建立审核部门,岗位设置具体人员配备。
四、 审查人员职责
1. 应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2. 能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3. 以最终保证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目的,对在自身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产品及用户内容进行记录并做出修改/处理,并做好记录。
4. 负责保管审核记录;
五、 审查流程
1. 初次审核:甄别UGC内容,确定UGC内容不包含审核标准明文规定禁止内容;
2. 二次审核:对于已经通过初次审核的内容进行二次审核,确认UGC内容是否为平台主体内容。
3. 根据初次审核二次审核结果做出是否上线判断。
六、 审查标准
内容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 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 泄露国家秘密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 宣扬邪教、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0.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七、 责任追究
各企业必须明确企业内部对审核人员、运营人员的内容审核责任追究规定。
对审核人员未能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予以口头警告;
对审核人员发现问题,但拒不处理/修改的,予以书面警告;
对审核人员发现问题,并且按照规定处理/修改,审核通过后自行予以恢复的, 予以扣除当月奖金;
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的,予以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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